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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部分公租房出租一定年限可出售

2011-10-20 08:58:24 来源: 京华时报 作者: 编辑: 李晖

  市、区县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租房房源。鼓励多主体建设公租房,建设公租房将有土地供应等方面的优惠。投资机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持有并运营的公租房,在出租一定年限后,可由市、区县政府指定机构按照保障性住房标准回购,或经批准调整为其他性质的保障性住房。昨天发布的公租房建设管理细则,明确了以上事项。

  >>筹集   可收购在建经适房

  公租房房源可以通过新建、收购或长期租赁方式实现。北京今年的目标是,年内配租达到1万套,开工收购6万套。从《通知》中可看出,政府正多方吸纳资源,多方筹集公租房房源。

  新建公租房采取集中建设和配建相结合的方式。通知规定,市、区县政府所属机构集中建设的公租房项目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应,可采取委托代建、项目管理等多种方式组织建设。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市、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配建比例、建设套型、回购价格、回购单位和开竣工时间等具体要求,并在土地供应有关文件中予以明确。

  可收购的房源类型也有所增加。通知规定,市、区县政府在满足配售房源需求时,可由指定机构收购在建但尚未配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定向安置住房用于安置后仍有剩余的,由市、区县政府指定机构,按照市有关部门审定的价格收购后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及社会存量房源,也可作为公租房收购房源。

  此外,通知中明确,可从定向安置住房和商品住房等房屋中,长期租赁部分价位、区域适当的房源,配租给公租房申请家庭。

  >>自建   产业园配建公租房

  政府鼓励产业园区、社会单位、投资机构和房地产企业参与公租房建设。

  “产业园区或者企业,也有一定的职责让自己的员工有房住。”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或者所属企业应当按照统一规划,采取集中建设和配建相结合的方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土地可采取协议租赁(出让)方式供应。产业园区规划的配套居住用地应当用于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社会单位比如事业单位、报社等,在符合规划条件的基础上,可以利用自用国有土地建设公租房并持有、运营,土地可采取协议租赁(出让)方式供应。对实施产业结构调整后腾出的厂房、工业用房等房屋,可依照规划按照公租房建设标准,改建为公租房。

  在目前国土部门的土地供应中,市国土部门可供应单独的公租房建设用地,或在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合同中,要求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投资机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持有和运营,土地采取租赁或出让方式供应,并按照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面向取得公租房备案资格的家庭配租。

  通知中明确,投资机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持有并运营的公租房,在出租一定年限后,可由政府按照保障性住房标准回购,或经市政府批准调整为限价房、经适房等其他性质的保障性住房。

  >>配套   租金补贴细则将发布

  为配合《通知》顺利实施,在《通知》制定过程中,结合工作实践,市住建委、市国土局、市地税局等部门已制定并下发实施了5个配套文件,包括公租房供地意见、确定部分公共租赁住房回购价格的意见、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后期管理意见、中关村人才公租房建设管理办法。

  此外,有关部门还研究起草了《关于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财政性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和配租管理办法》《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制定和动态调整办法》《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办法》《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等5个相关配套文件,拟于近期论证后印发实施,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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