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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低丘缓坡开发项目征迁政策

2012-05-28 10:38:27 来源: 中国遂昌新闻网 作者: 编辑: 李晖

  遂昌县低丘缓坡开发项目征迁政策

  知识问答

  第一部分:征收集体土地

  1、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哪几个部分?

  答: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费用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四项组成。

  2、本次征地区片是如何划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遂政发〔2012〕25号文件规定,征地区片全县范围内共划分为五个区片,本次征地的古院区块为一区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耕地每平方米105元、开发园地每平方米52.5元、林地及未利用地每平方米42元,龙板山和湖边洋浩区块为第四区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耕地每平方米55元、开发园地每平方米27.5元、林地及未利用地每平方米18元。

  3、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哪几部分组成及用途?

  答: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组成,用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经济和农业人口劳动力的安置。

  4、插花地按什么进行补偿?

  答:插花地按所在区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

  5、什么是地上附着物?

  答:地上附着物是指被征收地上合法建筑(构)筑物、农田水利等生产、生活设施。

  6、多年生经济作物如何补偿?

  答:果木、树木及花卉等其他多年生经济作物,成片的按面积补偿;零星种植的按株(枝)数区别大、中、小分别给予补偿。

  7、征收集体土地奖励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遂昌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水田实行奖励,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奖励,不得以生产队或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分割,奖励额度与征迁工作进度相挂钩,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定,奖励方式及标准如下:

  (1))单个项目征地涉及的行政村被征收水田面积在45亩以上(含45亩)的实行以房奖励,第一区块每亩不超过23.4平方米,第二区块每亩不超过20平方米,第三区块每亩不超过16.7平方米,第四区块每亩不超过10平方米,第五区块每亩不超过6.7平方米。

  (2)单个项目征地涉及的行政村被征收水田面积在45亩以下的实行货币奖励。第一区块每亩不超过35000元,第二区块每亩不超过30000元,第三区块每亩不超过25000元,第四区块每亩不超过15000元,第五区块每亩不超过10000元。

  8、征地奖励房用地性质、用途、产权是什么?

  答:征地奖励房用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可用于工业、商业、服务、旅游、有形市场等经营性项目,所建项目产权归被征地村所有。

  第二部分:拆迁安置

  9、本次项目房屋征迁的拆迁人是谁?

  答:古院区块的拆迁人是遂昌县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云峰区块的拆迁人是遂昌县东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10、被拆房屋的土地性质是国有划拔和国有出让的,此次拆迁是否参照遂昌县低丘缓坡开发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办法?

  答:征迁范围内涉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

  11、本次房屋征迁的安置方法有哪几种?

  答:本次房屋征迁的拆迁户可以选择迁建安置、公寓安置和货币安置当中的一种安置。

  12、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项目中有两处及以上住宅房产或者两本以上房屋所有权证的,是否可以分别选择不同的安置方式?

  答: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项目中有两处及以上住宅房产或者两本以上房屋所有权证的,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合并补偿。

  13、本次拆迁的房屋(住宅)补偿价是如何确定的?

  答:被拆住宅按照房地分离原则,地上房屋按房屋拆迁重置价补偿,建筑占地面积按土地确定价(古院区块每平方米1000元、云峰区块每平方米450元)补偿。

  14、拆迁补偿的建筑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以什么为准?

  答:拆迁补偿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的房产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上记载的建筑占地面积为准;两证不全或无证,但其权源合法、产权明晰的,经有关部门确认后作为补偿依据。

  15、拆迁工业用房和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如何补偿?

  答:拆迁工业用房和村集体所有的房屋按房地分离原则,对其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占地面积按土地确定价(古院区块每平方米1000元、云峰区块每平方米450元)予以补偿;未取得合法使用权的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予以补偿;地上房屋按照房屋拆迁重置价给予补偿。确实需要重建的,按有关项目报批手续予以异地迁建,规模原则上不变。

  16、选择公寓安置的,公寓房面积是如何确定的,公寓房的价格是如何确定的?

  答:被拆迁人选择公寓安置的,按被拆住宅建筑面积1︰1购买公寓安置房,另按被拆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25%奖励公寓房面积,购置价格按古院区块按每平方米1000元购买、云峰区块按每平方米840元购买。超过公寓房应安置面积20平方米以内部分,古院区块按每平方米2200元购买、云峰区块按每平方米1290元购买,超过公寓房应安置面积20平方米以外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购买。

  17、依法享有的有使用权的空地是如何补偿的?

  答:被拆迁人依法享有使用权的空地,按照当年该区块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予以补偿。

  18、农业生产用房及其附属用房是如何补偿的?

  答:拆迁农业生产用房及其附属用房的,按照遂政发〔2012〕25号文件规定的征地附属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19、独立的厕所、杂间、禽畜棚舍等附属用房可选择哪些安置方法?它是如何补偿的?

  答:拆除独立的厕所、杂间、禽畜棚舍等附属用房只能选择货币安置,对其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建筑占地面积按补偿价(古院区块每平方米200元、云峰区块每平方米100元)予以补偿;未取得合法使用权证的建筑占地面积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予以补偿。地上附属用房按房屋拆迁重置价予以补偿。

  20、公寓安置选房顺序、迁建安置选地顺序是怎样的?

  答:公寓安置选房顺序、迁建安置选地顺序安以下规定办理:自房屋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10日内(含第10日)签订拆迁协议并搬迁腾空的,为同一组按抽签方式确定选房、选地顺序,10日以后签订拆迁协议并搬迁腾空的,按合同顺序号确定选房选地顺序。

  21、被拆迁人的搬家补助费是如何计算的?

  答:应当按被拆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支付被拆迁人两次搬家补助费,每次每平方米6元,每户每次不足1000元的补足1000元。自行解决临时安置用房的,一次性付给两次搬家补助费。

  22、新安排建房宅基地面积大于被拆迁住宅建筑占地面积的,多出的土地被拆迁人要怎样取得?

  答:同等面积部分由拆迁人支付土地取得费用,超过部份由被拆迁人支付:古院区块按1800元/平米支付、云峰区块按900元/平米支付。

  第三部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4、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3〕2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25、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遵循的原则是政府补助、择档参保,终身受益。有别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又能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转换和衔接,与我县经济发展和承受能力相适应。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自县政府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公告之日起,凡列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实行“即征即保”。

  26、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有那些?

   答: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为本县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统一征地的,被征地时依法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年满16周岁以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现役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

  经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招考已经安排工作的人员不得列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27、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如何经办?

  答: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和就业管理服务处具体承办,县财政、国土审计、民政、农业等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宣传发动、调查摸底、组织实施、身份确认等工作。具体流程为:

  28、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组成?

  答: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政府、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共同出资筹集,政府承担部分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30%,由县财政筹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29、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档次和发放标准是怎样的?

  答: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和集体缴费设五档,由被征地农民选择,按照其中的一档标准缴纳,政府再为参保人员按档出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发放标准根据本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标准做相应调整,新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同步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2012年缴费与发放标准如下表: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发放和缴费标准

  档次 发放标准

  (元/月) 缴费标准(元)

  个人和集体缴费 政府出资 缴费总额

  一 230 20700 20700 41400

  二 270 26730 21870 48600

  三 310 33480 22320 55800

  四 350 40950 22050 63000

  五 390 49140 21060 70200

  30、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如何开始享受?

  答:(1)已参保被征地农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以上均以身份证信息为准),经社保部门核准,从到龄的次月起,根据其缴费标准按月发给相应的基本生活保障金。

  (2)被征地农民参保时已达到或超过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年龄的。经社保部门核准,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根据其缴费标准按月发给相应的基本生活保障金。

  (3)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终身享受。参保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金先从个人专户(个人专户资金由个人、集体缴纳资金和政府出资部分共同组成,并按同期城乡居民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中列支,个人专户不足支付的,由政府予以弥补直至终身。参保对象去世,其个人专户本息余额可依法继承。

  31、参保对象外迁将如何处理?

  答:参保对象在县外定居、户口外迁,经本人自愿申请退保,个人专户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

  32、我县对被征地农民参保基本生活保障后,创业扶持有哪些规定?

  答:(1)鼓励和扶持参保对象积极创业,对16周岁以上至男性54周岁、女性49周岁以下劳动年龄段的参保对象发给一次性创业补助金,具体标准如下表:

  年龄 男 女 年龄 男 女 年龄 男 女

  16 5280 4680 17 5160 4560 18 5040 4440

  19 4920 4320 20 4800 4200 21 4680 4080

  22 4560 3960 23 4440 3840 24 4320 3720

  25 4200 3600 26 4080 3480 27 3960 3360

  28 3840 3240 29 3720 3120 30 3600 3000

  31 3480 2880 32 3360 2760 33 3240 2640

  34 3120 2520 35 3000 2400 36 2880 2280

  37 2760 2160 38 2640 2040 39 2520 1920

  40 2400 1800 41 2280 1680 42 2160 1560

  43 2040 1440 44 1920 1320 45 1800 1200

  46 1680 1080 47 1560 960 48 1440 840

  49 1320 720 50 1200 600 51 1080 480

  52 960 360 53 840 240 54 720 120

  55 600 --- 56 480 ---- 57 360 ----

  58 240 ---- 59 120 ----

  (2)对距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享受年龄不足五年(含五年)的被征地农民,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生活补助金的发放标准根据参保对象的年龄分档确定,具体见上表。

  (3)不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不享受创业补助金或生活补助金。被征地农民的创业补助金、生活补助金可冲、抵个人缴纳部分。

  33、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如何衔接?

  答:(1)参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后因就业等参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个人应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经本人申请,社保机构核准,每年可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专户资金中抵扣。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其个人专户抵缴后结余的本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并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原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没有被中断缴费的被征地农民,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被征地农民,不再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3)原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下岗失业等原因中断缴费,原缴费年限不足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被征地农民,可申请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达到符合享受待遇年龄后,按不重复享受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由本人选择享受其中的一种,同时取消其另一种相应的保障关系和待遇,并退还个人缴纳部分的本息。选择放弃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扣回原冲、抵缴的创业补助金、生活补助金。

  34、原已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如何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衔接?

  答: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人员可以参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同时享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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