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民建:
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南湖斋食品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丽遂商初字第210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须知、诉讼诚信告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及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5月14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何冬泉:
本院受理谢晓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丽遂商初字第13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须知、诉讼诚信告知书以及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5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