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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遂昌县人民法院公告

来源: 遂昌县人民法院    2015年03月24日

李建良:
    本院受理原告包建民诉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丽遂商初字第28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6月26日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尹永德:
    本院受理原告陈升庆诉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丽遂商初字第12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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