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名山:
本院受理原告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丽遂商初字第12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顾维军:
本院受理原告翁林明与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丽遂商初字第1595号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须知、诉讼诚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令状式裁判文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6年1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