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军: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遂昌支行与你等3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丽遂商初字第2082号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须知、诉讼诚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6年3月2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