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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遂昌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 遂昌新闻网    2016年01月21日

  周永法、吴根荣、吴子荣、叶子球: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遂昌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丽遂商初字第2084号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商事诉讼相关告知材料及令状式裁判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6年4月8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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