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文庆:
本院受理原告应小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6)浙1123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王剑:
本院受理原告吴国强诉你与吴月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丽遂商初字第15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周海峰、刘丽勇:
本院受理原告胡国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5)丽遂商初字第15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周海峰:
本院受理原告松阳县云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丽遂商初字第15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