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邦清、潘巧珠、张桂祥、袁玉彩:
本院受理原告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等7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123民初46号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6年6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黄孔明:
本院受理原告张洪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丽遂商初字第20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潘土富:
本院受理原告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丽遂商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吴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曾巧燕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丽遂商初字第17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顾小龙:
本院受理华根瑞与你(2016)浙1123民初426号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须知、诉讼诚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6年6月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肖法松、方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杨伟雄与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16)浙1123民初346号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商事诉讼相关告知材料及令状式裁判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6年6月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