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英:
本院受理原告李松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浙1123民初63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商事诉讼相关告知材料、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5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黄惠民:
本院受理原告张金海诉你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123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孔令斌、叶启金:
本院受理原告罗红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丽遂商初字第21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