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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理何昙水等借款合同一案已审理的公告

来源:    2016年07月17日

金坛发:
    本院受理原告遂昌县绿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坛发、包慧英、何昙水借款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123民初1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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