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2016年07月17日
金坛发: 本院受理原告遂昌县绿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坛发、包慧英、何昙水借款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123民初1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