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2016年10月21日
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刊登在《钱瓯遂昌》第四版的公告中,因校对有误,现将(2016)浙1123民初1158号案件被告更正为“郑富文、林飞、林小梅”。
特此更正。
遂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