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新闻网

更正声明

来源:    2016年10月21日

  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刊登在《钱瓯遂昌》第四版的公告中,因校对有误,现将(2016)浙1123民初1158号案件被告更正为“郑富文、林飞、林小梅”。

  特此更正。

遂昌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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