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遂昌县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28日
叶杜东、黄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董柳鑫与你们(2016)浙1123民初365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商事诉讼相关告知材料、令状式裁判文告知书。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7年2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