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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理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告

来源:    2016年11月30日

  叶统铭、吴仁长: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行与你们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123民初3438号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商事诉讼相关告知材料及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7年2月17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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