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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遂昌支行与你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17-05-12 11:20:52来源: 遂昌新闻网 作者: 编辑: 李斌
陈贤炳、姜聪环: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遂昌支行与你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3民初1220号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商事诉讼相关告知材料、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1日上午10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