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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公告
2017年5月18日
2017-05-18 08:46:15来源: 遂昌新闻网 作者: 编辑: 林馨怡
涂智敏:
本院受理原告胡国庆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3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刘健梅、王玲辉:
本院受理原告翁琦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1123民初1490号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应向法庭提供的书面材料、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诚信告知书、廉政监督。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4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朱爱媛、华凯、华君清:
本院受理原告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1123民初1410号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应向法庭提供的书面材料、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诚信告知书、廉政监督。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