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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2日法院公告

2017-05-22 09:07:26来源: 遂昌县人民法院 作者: 编辑: 李斌

姜志成、周剑:

  本院受理原告翁永林与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1123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缴纳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徐敏:

  本院受理原告叶双剑与被告徐敏、第三人徐步光、俞巧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3民初675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诚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毛伟强、叶群兰

  本院受理原告蓝建英与你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3民初1360号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及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应向法庭提供的书面材料、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诚信告知书、廉政监督、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吴长英、谢建明:

  本院受理原告方留成诉你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3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钟天金:

  本院受理原告罗利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3民初273号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叶剑华:

  本院受理原告涂文恒与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3民初1660号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及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应向法庭提供的书面材料、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诚信告知书、廉政监督、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陶仙萍:

  本院受理原蓝建英与你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3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潘金平、黄靓: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1123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缴纳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陆亚南:

  本院受理原告周刘海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3民初1682号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应向法庭提供的书面材料、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诚信告知书、廉政监督。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徐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3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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