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新闻网

更正声明

来源:遂昌新闻网   2017年06月12日

  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刊登在《钱瓯遂昌》第四版的公告中,因校对有误,现将(2017)浙1123民初156号案件的内容更正为“本院受理原告王云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3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更正。

       遂昌县人民法院2017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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