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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原告余义华诉你们与高春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来源:遂昌县人民法院   2017年06月28日

蓝翠莲、李国灿:

  本院受理原告余义华诉你们与高春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1123民初7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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