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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公告

来源:遂昌县人民法院   2017年08月03日

周仁根、罗海锋:

  本院受理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3民初2238号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应向法庭提供的书面材料、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诚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2017年11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审十二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王红建:

  本院受理原告孙樟卫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3民初2171号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应向法庭提供的书面材料、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诚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2017年11月16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陈关华:

  本院受理原告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3民初1397号民事判决书及缴费通知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缴费通知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徐敏:

  本院受理原告叶双剑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3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书及缴费通知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缴费通知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邵振飞:

  本院受理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3民初2226号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诉讼风险须知、诉讼诚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应向法庭提供的材料、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7年10月23日上午10时4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尹春松:

  本院受理原告刘常保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3民初2232号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应向法庭提供的书面材料、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诚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2017年11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黄群飞:

  本院受理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3民初2230号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诉讼风险须知、诉讼诚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应向法庭提供的材料、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7年10月2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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