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遂昌县人民法院 2017年08月22日
林笃伟:
本院受理原告毛日明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3民初2415号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诚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2017年11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