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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人民法院公告
2017年9月20日
2017-09-20 08:37:19来源: 作者: 编辑: 李斌
罗伟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3民初1795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缴纳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方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县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3民初2824号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应向法庭提供的书面材料、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诚信告知书、廉政监督、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7年12月8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周仁根:
本院受理原告周仁贵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3民初3011号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诚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7年12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罗福军、郑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县支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1123民初1791号民事判决书及缴费通知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缴费通知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叶群兰、毛伟强: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遂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3民初2985号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应向法庭提供的书面材料、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诚信告知书、廉政监督。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叶群兰、毛伟强: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遂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3民初2987号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应向法庭提供的书面材料、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诚信告知书、廉政监督。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14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李明岳、应金梅: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遂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3民初2949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应向法庭提供的书面材料、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诚信告知书、廉政监督。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14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罗治平:
本院受理原告张根长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1123民初2693号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应向法庭提供的书面材料、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诚信告知书、廉政监督。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7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