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明:
本院受理原告雷志武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3民初2052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缴纳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吴树荣:
本院受理原告雷志武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3民初2051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缴纳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曾宏华:
本院受理原告遂昌鹏程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1123民初15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尹利锋:
本院受理原告廖国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3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缴纳诉讼费通知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周仁根:
本院受理原告遂昌翼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3民初3139号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诚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7年12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方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子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应向法庭提供的书面材料、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外网查询告知、诉讼诚信告知书、廉政监督。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傅利鑫:
本院受理原告傅玉和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3民初1435号民事判决书及缴费通知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缴费通知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