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永根:
本院受理原告吴芳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3民初4036号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诉讼诚信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周毓峰、周芳、叶明锋、潘丽花: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遂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3民初4072号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诉讼诚信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朱金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县支行诉被告朱金霞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123民初28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刘金明:
本院受理原告高根富、俞凤菊、陈文杰、姜招兰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3民初3924号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及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应向法庭提供的书面材料、举证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诚信告知书、廉政监督、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8年3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鲍有荣:
本院受理原告季丽玲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3民初4000号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及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应向法庭提供的书面材料、举证需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诚信告知书、廉政监督及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14日9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黄财雄、钟萍、涂智敏:
本院受理原告贺宗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3民初2738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结算通知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结算通知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郑永祥、周花妹:
本院受理原告徐卫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3民初2966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缴纳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连勇军:
本院受理原告罗啸诉被告连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123民初29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高长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县支行诉被告高长文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123民初28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