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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人民法院公告

2018年3月13日

2018-03-13 14:15:22来源: 遂昌县人民法院 作者: 编辑: 李斌

应利芳、郝园园:

  本院受理原告钟旋诉被告应利芳、郝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诉讼诚信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于2018年5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何新芽、周宗恒、郑叶平:

  本院受理原告钟旋诉被告何新芽、周宗恒、郑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诉讼诚信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于2018年5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周花妹:

  本院受理原告翁梅英诉被告周花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3民初3820号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谢永钧、单蓉:

  本院受理原告周俊毅诉被告谢永钧、单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3民初3444号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周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县支行诉被告周常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3民初2871号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黄卫俊、吴伟峰、喻国进、曹殷平、潘爱梅:

  本院受理原告罗樟华诉被告黄卫俊、吴伟峰、喻国进、曹殷平、潘爱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123民初40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翁建花:

  本院受理原告钟旋诉被告翁建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诉讼诚信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于2018年5月30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王玲珲:

  本院受理原告刘健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1123民初515号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应向法庭提供的书面材料、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诚信告知书、廉政监督。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彭军平:

  本院受理原告董科诉被告彭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123民初38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宋荣华:

  本院受理原告罗樟华诉被告宋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123民初40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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