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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人民法院公告

来源:遂昌县人民法院   2018年04月28日

尹彩红、尹永龙:

  本院受理原告遂昌翼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尹彩红、尹永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123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蓝嘉明、吴定兰:

  本院受理原告潘根其与被告蓝嘉明、吴定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123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龚伟东、朱剑英:

  本院受理原告肖烈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1123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季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1123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结算通知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结算通知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章春龙:

  本院受理原告罗敏杰与被告章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123民初37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刘意洪:

  本院受理原告蓝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1123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张建林、王东升:

  本院受理原告范发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1123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华仁先、田庆珍:

  本院受理原告余东财与被告华仁先、田庆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123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林家运:

  本院受理原告蓝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1123民初1251号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应向法庭提供的书面材料、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诚信告知书、廉政监督、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巫萍青、黄财建:

  本院受理原告廖洪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1123民初948号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应向法庭提供的书面材料、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诚信告知书、廉政监督、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龚伟东、朱剑英:

  本院受理原告赵士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1123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刘存昊、吴丰:

  本院受理原告应林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1123民初124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应向法庭提供的书面材料、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外网查询告知、诉讼诚信告知书、廉政监督、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陈立超:

  本院受理原告吴金堂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1123民初141号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应向法庭提供的书面材料、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诚信告知书、廉政监督、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连勇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1123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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