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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人民法院公告

2018年6月11日

2018-06-11 08:50:40来源: 遂昌县人民法院 作者: 编辑: 李斌

李伟军、罗志雄:

  本院受理詹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1123民初1774号案件的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须知、诉讼诚信告知书以及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8年8月29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谢远忠、徐永林:

  本院受理原告蓝伟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1123民初1705号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应向法庭提供的书面材料、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诚信告知书、廉政监督、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2018年9月10日9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姜永明:

  本院受理原告王一呜与被告姜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123民初15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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