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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人民法院公告

2019年2月27日

2019-02-27 09:11:52来源: 遂昌县人民法院 作者: 编辑: 李斌

邱先富:

  本院受理原告遂昌华丽装潢材料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1123民初3972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毛小婷:

  本院受理原告遂昌县住房保障中心与被告毛小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123民初16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吴根木:

  本院受理原告张建军与被告魏涛、吴根木、张浩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1123民初33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王妙兰:

  本院受理原告遂昌县住房保障中心与被告王妙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123民初31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洪金鹅: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遂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洪金鹅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诉讼诚信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于2019年6月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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