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新闻网

遂昌县人民法院公告

来源:遂昌新闻网   2019年04月04日

余兴明:

  本院受理原告单剑鸣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民商事诉讼相关告知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杨建斌、林卫娟、包俊斌:

  本院受理原告葛永元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123民初3548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谢晓华:

  本院受理原告黄庆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123民初3795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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