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遂昌县人民法院 2019年09月25日
汪加兰、邱卫平、余青红: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遂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123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书、督促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督促自动履行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