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国金、吴国富、王晓萍、雷磊、顾亚琳: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遂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1123民初635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应向法庭提供的书面材料、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诚信告知书、廉政监督、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鲍子清: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遂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123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及缴费通知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缴费通知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项益民: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遂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123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及缴费通知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缴费通知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