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日强:
本院受理原告林根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丽遂商初字第1137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1月15日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按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来源: 遂昌新闻网 2014年10月13日
本院受理原告林根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丽遂商初字第1137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1月15日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按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