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朱敏 通讯员 姜晔斐
本网9月3日讯“你好,我们是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由于判决书下达后你长时间未自行拆除多余屋檐,今天我们将依法对其进行拆除。”近日下午,县人民法院对石练镇柳村一处未按双方建房协议私自搭建的外挑屋檐进行了强制拆除。
在现场,记者了解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系亲属关系,二人的柴棚间存在一堵老屋残留泥墙。据介绍,该处泥墙作为两户之间的共墙,已于2014年5月达成协议,约定双方留出47厘米宽的空间作为滴水弄。2016年3月,被执行人重新装修共墙旁的柴棚后,将檐瓦直接连至申请执行人柴棚处,未留出滴水空间。虽被执行人在屋檐边沿装了雨水槽,但下雨时仍有雨水溅至共墙之上,再加上雨水排出不畅,直接造成申请执行人柴棚内墙体及地面潮湿,不便其在该处制茶。同时,老墙年久失修,申请执行人恐其潮湿坍塌造成安全隐患。
2016年9月,县人民法院判决被执行人拆除挑出墙体的20厘米宽屋檐。随后,被执行人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执行法官曾多次前往被执行人家中做其思想工作,但其拒不执行判决。鉴于此,县人民法院于当天派出20余名执行干警进入执行现场,安排工人对外挑屋檐进行依法拆除。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叶均尉告诉记者,3小时的拆除行动,维护了法律的公正性及权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