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启松、盛锋:
本院受理原告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丽遂商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上官文群:
本院受理毛建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丽遂商初字第47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须知、诉讼诚信告知书以及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8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