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松平:
本院受理原告潘顺雄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丽遂商初字第57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8月21日09时5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应惠清:
本院受理原告周洋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丽遂商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