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新闻网

更正声明

来源:    2015年08月13日

  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刊登在《钱瓯遂昌》第三版的公告中,因校对有误,现将“自公告之日起40日内”更正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

  特此更正。

  遂昌县人民法院

  2015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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