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2015年08月13日
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刊登在《钱瓯遂昌》第三版的公告中,因校对有误,现将“自公告之日起40日内”更正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
特此更正。
遂昌县人民法院
201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