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萍:
本院受理原告祝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浙1123民初72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商事诉讼相关告知材料、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朱万林:
本院受理原告祝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123民初722号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商事诉讼相关告知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6年7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新法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毛建平、周显琴:
本院受理原告周木贵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123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廖仕爱:
本院受理原告黄邦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丽遂商初字第208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交纳通知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