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遂昌县人民法院 2016年05月05日
吴云飞、张艳梅:
本院受理朱思成与你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123民初800号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商事诉讼相关告知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6年7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新法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