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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法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遂昌支行与林飞、林小梅和钟立军信用卡纠纷一案

来源: 遂昌县人民法院    2016年08月23日

林飞、林小梅: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遂昌支行与你们和钟立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123民初2452号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应向法庭提供的书面材料、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诚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10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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