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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原告张旦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告示

来源: 遂昌县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22日

李卫芳:
    本院受理原告张旦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2016)浙1123民初3384号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应向法庭提供的书面材料、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诚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7年2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新法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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