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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原告遂昌骏腾酒业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 遂昌县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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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遂昌骏腾酒业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123民初3669号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商事诉讼相关告知材料及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7年3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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