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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浏鹏、尹春松、范京军、陈关华、钟勇明等人的法院公告

来源: 遂昌新闻网    2017年01月22日

  邹浏鹏:

  本院受理原告项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3民初64号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商事诉讼相关告知材料、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7年4月12日上午10时在本院(新法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尹春松:

  本院受理原告朱文松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123民初3295民事判决书、诉讼费交纳通知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缴费通知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范京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123民初2345民事判决书、诉讼费交纳通知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缴费通知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陈关华:

  本院受理原告程玉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123民初3733号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及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应向法庭提供的书面材料、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诚信告知书、廉政监督、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钟勇明、吴惠娟:

  本院受理原告张石南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1123民初143号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应向法庭提供的书面材料、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诚信告知书、廉政监督。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17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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