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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原告张旦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来源:    2017年02月17日

李卫芳:
    本院受理原告张旦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6)浙1123民初33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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