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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原告章梅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来源:遂昌县人民法院   2017年05月26日

梅冬华:

  本院受理原告章梅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3民初1759号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商事诉讼相关告知材料、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29日上午10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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