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遂昌县人民法院 2017年06月14日
潘建飞、王超、袁瑾:
本院受理原告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1123民初731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缴纳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