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俊峰:
本院受理原告林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3民初2958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缴纳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雷微、雷卫花、雷法兴:
本院受理原告邹康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1123民初90号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诚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8年4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