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永根:
本院受理原告吴芳平与被告蓝永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123民初40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周毓峰、周芳、叶明锋、潘丽花: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遂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毓峰、周芳、叶明锋、潘丽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123民初40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张小芳:
本院受理原告杜文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1123民初63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