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发武、张小樟:
本院受理原告吴庆龙诉被告濮发武、张小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123民初6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李贻荣:
本院受理原告吕飞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3民初3215号民事判决书及缴纳诉讼费通知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李梁菊:
本院受理原告曾会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1123民初991号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钱芳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县支行诉被告钱芳定信用卡纠纷一案,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123民初3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叶庆华、张全英、吴鼎富: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遂昌支行诉被告叶庆华、张全英、吴鼎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123民初5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