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玲珲:
本院受理原告刘健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8)浙1123民初5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潘华平、柴苏华:
本院受理原告余义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1123民初7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林欣:
本院受理原告蒲宗全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1123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潘发军、蓝文华:
本院受理原告罗樟华诉你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3民初2799号民事判决书及缴费通知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缴费通知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邹礼飞:
本院受理原告单黎强诉被告邹礼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123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黄群飞、陶仙萍:
本院受理原告罗建春与被告黄群飞、陶仙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123民初6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钱董斌:
本院受理原告尹厚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8)浙1123民初4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王剑、项燕:
本院受理原告秦声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1123民初8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程军平:
本院受理原告尹坛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1123民初1453号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应向法庭提供的书面材料、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诚信告知书、廉政监督、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吴达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1123民初1211号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应向法庭提供的书面材料、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诚信告知书、廉政监督、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季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谢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1123民初1582号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应向法庭提供的书面材料、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诚信告知书、廉政监督、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