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育豪:
原告朱子和与被告吴育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123民初24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祝莺: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遂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1123民初1716号民事判决书及缴费通知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缴费通知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遂昌县恒兴康畜禽养殖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遂昌县龙口水泥砖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1123民初2862号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诚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0年3月3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